在著名的长寿之乡——眉山市彭山县,有一位副团职转业干部为消费者维权事业默默工作,他就是彭山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田长青。1998年8月,田长青转业到彭山县工商局,从事消费维权工作至今已有13个春秋。多年来,彭山县消委会工作一直走在眉山市消费维权工作的前列,田长青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 2007年9月被省人事厅、省工商局、省消委会评为“消费维权”先进个人。2009年被评为眉山市工商系统消费维权能手。2010年8月、2011年12月两次被眉山市司法局、眉山市人民指导调解中心评为“调解能手”。2011年12月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评为2010——2011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先进工作者。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
一、脚踏实地,在平凡岗位上履职尽责
田长青在消费维权工作中脚踏实地,无私奉献,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他主动与县广电局联系,开辟了《消费维权》栏目;定期在县局公示栏上公布《消费警示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目录》;精心组织策划 “3.15”活动,创办《3.15专刊》,印发宣传资料,进行政策咨询,热心为消费者调解纠纷。在他的工作日程中没有上下班之分,没有白天黑夜之分,为消费者办好事、办实事才是他的工作宗旨。经过多年的工作,彭山县消委会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良好形象,已经深深地印在了人民群众心中。
二、心系群众,为消费者排忧解难
作为县消委会秘书长,田长青不仅抓全县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协调工作,而且通过实实在在的努力,扎扎实实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做消费者的贴心人。多年来,田长青和他的同事们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321件,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248.7万元。2007年6月,彭山县灵石镇平乐村四社个体经营户郑某等联名投诉彭山县某养殖服务有限公司指导使用残留药物解毒产品不当,致使1万4千多斤成鱼死亡,直接造成经济损失3万多元,要求县消委会帮助解决。想到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田长青心急如焚,冒着酷暑,赶往现场,请渔政部门配合调查取证。通过多次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养殖服务公司最终赔偿了经济损失3万元。
田长青针对消费者反映超市、商场存在的诸多消费陷阱问题,及时召开了彭山县部分超市、商场负责人通报及告诫会,围绕“提高原价再玩打折、标称特价实际是原价、同一件衣服两个标价、低标价格高价结账”的促销行为,对其实施告诫和引导。依据职能,站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执行贯彻《消法》方面,发挥了社会监督和消费者教育引导作用,起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田长青高度重视公共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综合治理工作,依据职能,协调、参与、配合相关部门分别对供水、供电、供气、卫生、广电、交通、建设、邮政、通信、金融等公共服务行业进行了走访检查、告诫和宣传,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尽力解决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通过此次治理工作,田长青查处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提升公共服务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消费权益,同时加强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
三、健全组织,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田长青在平凡的岗位上,辛勤工作,扎实进取。目前,彭山县消委会培育发展“消费者满意单位”141家,在13个乡镇设立了消委分会,在19个社区、89个行政村、41所学校建立了消费维权联络站、投诉站和调解站,成立了彭山县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全面完成了8个12315联络站、6个消费维权服务站、2个“消费教育示范基地”的建站到位工作。
四、无私奉献,履行消费维权的神圣天职
只有辛勤的耕耘,才有丰硕的收获。无论是寒风凛冽的冬天,还是骄阳似火的盛夏,田长青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不知牺牲了多少个节假日,错过了多少与亲友团聚的机会。为了消费维权和“一会三站”建设等工作,就连远在南京的父母亲年老多病,都无暇关心照顾。田长青深爱这个岗位,也把自己溶入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之中。他常说:“让365天都是3.15,这样才是对消费者负责。”
“为消费者排忧解难,是我神圣的天职”,这是田长青经常说的一句话,也是他在消费维权事业中辛勤工作的真实写照。他这样说了,也这样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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