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十八年改定之昔颉堡田氏族规十条
一敦人伦。莫先于孝弟,倘有不孝不弟之辈,小则乡地拘跪祠堂内,同宗长酌其罪之大小而杖之,多不过三十,大则禀官究治。
一乐任恤。凡遇荒欠吉凶。丰裕之家情愿资助者,以励乡人,以成厚俗。
一重本业。凡酗酒打架,乡地拘跪祠堂,同宗长数其而杖之,多不过三十,不遵者立刻禀官究治。
一尚廉耻。凡开场赌博初犯,乡地拘跪祠堂,同宗长指其恶而杖之,开场者三十,赌者二十;再犯则禀官究治。
一肃闺门。查汾属乡村每有香会,男女共去拈香。嗣后,凡妇女有万不得已入庙拈香者,必父兄夫男亲随,违者在家杖父,出嫁杖夫,年老杖子,各三十,不遵者禀官究治。
一美风俗。凡勾引匪类,以及容匿游方僧道、面生可疑之人,乡地会集甲长牌头,登时赶逐,不遵者禀官究治。
一斥恶习。凡丧葬事务,不许念经,诡名忏悔,妄加父母罪过,及服中婚嫁有干宪典,违者禀官究治。
一闲邪教。凡白蜡,红莲诸色目人,不许入乡上供,以滋弊端。
一崇节俭。除春祈秋报外,不许无故唱戏,违者罚猪羊祭祖,不遵者禀官究治。
一慎守夜。凡巡更,东西头各三人,河南二人,有警互相接应,庶保无虞。二更以后不得黑影潜踪,有事必须明燃火烛,如有犯夜,以匪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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